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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免除责任。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一年以上未签订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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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二倍工资补偿。
可以解雇,但是必须与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具备法定的理由,否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经济赔偿金。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2、辞退员工要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3、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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