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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一个是大家在不清楚的情况下,这样大家就需要到中心查询,我们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那里的客服人员会具体和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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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下同)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2、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下同)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退休时,单位或者被保险人欠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应当足额补缴后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核对工伤医疗待遇时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 (1)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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