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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探望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其行使该项权利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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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则是可以采用的一种好的方式。父母虽然离婚,但双方仍为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进行相应的探望是天经地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是探望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协商, 三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中止探望。基于上述规定,余姚市公证处公证员对离异父母变更子女抚养、协商探望问题时,会重点告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探望,不得采取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望,不得人为在孩子与探望父或母之间制造隔阂。当然,探望的父或母也不得人为制造矛盾,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以免被法院中止探望权。另外,公证员也会建议离异父母双方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详细的约定,以确保对子女探望的实际可操作性。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离异的父母更是如此。关于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公证处建议离异父母在考虑、协商这个问题时,如果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离异父母最好能征求子女的意见,使子女感受到尊重,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儿童探视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直接抚养者拒绝探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可以申请执行,要求对方协助探视,拒绝协助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童的父母,有权探视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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