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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行政处罚

2021-10-2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划入行政机关账户。(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50至100元罚款。(3)向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第十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其具体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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