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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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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B.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C.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一100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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