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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客体要件。公共安全是此罪的客体。 第二,客观要件。这一罪行客观上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三,主要要件。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这一罪行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构成此罪的,将被拘留并处以罚款。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是故意; (三)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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