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第十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约定的保修期不能短于法定最低期限,但可以长于法定最低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如下:(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建筑工程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保证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住宅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泄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设置为2年的趋势(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部门和施工部门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9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534人已浏览
4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