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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 2.注意抵押的股权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不是所有的股权都...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2.注意抵押的股权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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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股权质押合同股东的注意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这种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 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公司股权质押的办理是: 1、股东会或股东会议决议通过质押股权的决定; 2、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3、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的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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