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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2.注意抵押的股权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
股权质押合同股东的注意事项是: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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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质押其股权。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这部分股份不能质押。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股权质量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不能质量;而且其股权质押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出资。(3)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4)完善质押合同。(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一、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二、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贷款人或质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金融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股权(股份)凭证。 (六)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公司股权质押的办理是: 1、股东会或股东会议决议通过质押股权的决定; 2、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3、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的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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