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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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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4、听证参加人 5、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6、听证的举行 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7、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的影响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都必须是听证笔录中所记载的。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是现代制度追求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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