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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得构成的要件如下: 1、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职务违法行为。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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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责任。2、根据行政责任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内部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因行政违法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外部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因行政违法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3、根据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对因其行政违法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补救的责任方式。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因其行政违法而必须接受惩罚的责任方式。4、根据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精神罚、财产罚、身份罚。精神罚是对行政违法主体的精神上的惩戒,它不直接涉及被惩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它对于引起行政违法主体的警觉,并防止下次重犯起着较大的作用,如警告。财产罚是强迫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行为主体交纳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利的责任,如行政赔偿。身份罚是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国家公务员的特定方面的权力予以限制或者剥夺,进而改变其身份的一种责任,如撤职、开除。
(一)行政不作为侵权成立只有行政不作为侵权成立,才能涉及由于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注意行政不作为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区别,关键看是否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不作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其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是通过其授权而取得。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义务的违反,鉴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等特点,其后果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先行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是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的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2、行政机关没有以积极的方式作出特定行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特定行为不应以结果为标准,而应以外观形式为标准。比如,瓜农遭到哄抢,向公安机关求救,公安机关及时派人前去制止,但是待他们赶到,人已散尽,瓜也所剩无几:从结果看,公安机关未能起到制止哄抢的作用,但从外观形式上看,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特定的解救行为。所以,未满足申请人的合法预期日的不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要件,而是应从外观形式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地作出了某种特定行为。3、行政机关逾期没有作出特定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首先是一般法规定的“60日”的期限:选择“60日”的期限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界限是合理的,是考虑了各种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出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事件发生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的相关合法权益,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事项进行举报,并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来进行申请和要求赔偿,避免出现违法情况。
对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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