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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之前产生的罚款是否需要缴纳?

2024-11-21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在破产财产特定受偿顺序中,确定其受偿金额。如果已经确定了破产清偿的顺序和数额,那么具体的清偿方式还需要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破产情况来确定。 如果已经被判处处罚,债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由法院负责组建清算组,协助其完成缴付工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各类债权并不被视为破产债权: 1.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破产企业实施的罚款罚金等有关费用事项。 2.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债务人尚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支付的加倍迟延利息以及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等相关内容。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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