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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关系,不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对...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子女的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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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被宣告死亡后妻子与他人结婚,老公宣告死亡被撤销,婚姻关系不会自动恢复。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一般来说,当死亡宣告被撤销时,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当妻子在老公宣告死亡后与他人重新建立了婚姻关系的,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恢复。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明确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可见,法律对无效婚姻当事人财产分割权利的赋予并非一概而论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法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实践中,上述财产往往很难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婚姻无效后,无过错一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生活困难一方还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你们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共有,可以平分,但不得损害你妻子的合法利益。
相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不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三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销婚姻如果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其实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们可以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对于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夫妻该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结婚是受人胁迫的,那么可以在结婚后的一年以内申请撤销婚姻。所以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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