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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2-0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明确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可见,法律对无效婚姻当事人财产分割权利的赋予并非一概而论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法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实践中,上述财产往往很难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婚姻无效后,无过错一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生活困难一方还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你们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共有,可以平分,但不得损害你妻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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