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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虚列支出处置处罚依据

2024-08-30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虚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有前款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能够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能够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隶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撤职直至炒鱿鱼的行政处罚;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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