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继承权的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儿子和女儿具有同样的继承权。 2、女儿不管有没有结婚,都是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可以要求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劳动者有权利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利选择劳动者,两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合同有关的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本文主要从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切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2、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无效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它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这就是主体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内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二)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拘束力无效劳动合同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3、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引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
一、婚姻平等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核心的基本原则,它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平等的理解要注意两个不同的层面,即一种是实质平等,此一层面上的平等要求结果上的平等;另一种是形式平等,此一层面上的平等只要求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不要求参与结果的平等。民法平等原则所弘扬的只能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等、结果平等。理解平等原则的含义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抽象性看,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从具体性看,在现实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2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以无偿的以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利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这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不同。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应以损害的范围为准,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目前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或当事人有惩罚性赔偿的约定,法官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婚姻自由权的内容有哪些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问题。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自主选择权 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