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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一、承担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二、从债务的转移 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一、承担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二、从债务的转移 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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