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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能不能拍卖需要看你的票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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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别卖了,那个四分之一啥时候同意了啥时候在卖吧
原则上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是不得进行买卖。 对于共有房屋,共有人单方擅自出卖房屋,是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如果购买者属于善意,并支付了购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购买者对此房享有所有权。因为你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属于你们家属成员共有。买卖合同对于出卖者和购买者有效,对于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效要看共有人的态度,如果承认此合同,那么对不知情的共有人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家属可以以不知情为由,要回房屋。 购房者应该向出卖的人(交易人)要求退还购房款. 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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