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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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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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