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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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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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