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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XX关系终止条件

2022-09-03
继子女关系终止条件具体如下:(一)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二)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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