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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不同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二、执行地点不...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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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并随之而来的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需要限制其行动自由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一般局限于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随之而来,不得做妨碍调查的事情。此外,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见特定人、做特定事情等。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措施。一般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监视居住和拘留没有本质区别,但拘留场所和生活条件不同。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诉讼性质的义务,并禁止他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但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们除了不得妨碍诉讼进行以外,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长短不同。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为此,本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 3、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认定,一般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司法手段,以保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活动,而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并在符合取保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适用和处理。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为期间不同,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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