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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不同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二、执行地点不...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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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诉讼性质的义务,并禁止他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但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们除了不得妨碍诉讼进行以外,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长短不同。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为此,本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 3、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认定,一般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司法手段,以保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活动,而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并在符合取保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适用和处理。
《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法律教育网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不属于控制。控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类型。控制是对罪犯不予拘留,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也需要审判。控制是审判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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