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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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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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