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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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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将其转归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并排除权利人所有的一种主观愿望。 1、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仅指“恶意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具有不同的含义。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理论,“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其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刑法上的“占有”是指“所有”,不是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既包括了民法所有权中“占有”的权能,也包含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不仅限于民法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能。因为诈骗行为人不仅仅是谋求“占有”公私财物,更主要的是使用。处分或利用该财物收益。仅是“占有”而不去使用、收益和处分,这种诈骗对行为人毫无意义,行为人决不会甘冒触犯刑律、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去实施仅以“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因此,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的含义相同。 3、这种非法“所有”是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以非法所有为目的”,但这种“所有”只是诈骗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愿望,是其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在某种情况下,诈骗行为人并未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诈骗预备或未遂;有时诈骗行为人只行使了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权能,亦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不同罪名中程度不同。从犯罪主观要件角度来考察,刑法学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有时表现为民法上的“占有”的形态,有时表现为民法上的“所有”的形态,有时甚至比民法上的“所有”具有更深更广的内涵。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你说的700元不构成非法占有罪。
侵占罪。而且是特大。我也为这事烦呢,派出所说是民事纠纷。准备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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