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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
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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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多久,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或十五日。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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