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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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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或十五日。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举证期限一般为15天。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一般不超过七天。
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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