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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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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 (2)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与其代表的当事人诉讼利益一致; (3)诉讼代表人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是二至五人; (5)原告应在指定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即诉讼代表人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包括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代表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的诉讼中,为了方便诉讼,选择或约定2人-5名代表进行诉讼制度。(每个代表也可以委托1-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表诉讼分为当事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和当事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
1、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二至五人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参与诉讼。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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