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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修正)》第条,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意识方式和表决程序的...
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有: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投资收益权、提案权、违法决议撤销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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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意识方式和表决程序的限制较少,出来几个特别的规定,大多数内容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公司法的限制方面,比如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我们可知道法条中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面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就是说,作为一名投资人的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大都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我们将这种权利称为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精神,股东可享受11种法定权利:身份权、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投资收益权、提案权、违法决议撤销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请求解散权、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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