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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
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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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证。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2015年6月1日起《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1、条件。签注相比新办证。大幅降低了门槛,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的非深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2、签注方式。持证人可以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道办或者派出所受理点提交签注申请。《》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证。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2015年6月1日起《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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