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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办理续期签注手续。居住证续签可以在网上申报也可以在居住地流管所办理。 办理...
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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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证。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2015年6月1日起《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带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至在沈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
新办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签注成功后继续有效,不需要去柜台换证。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2015年6月1日起《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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