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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1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补偿。 2、N...
【1】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根据 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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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的N+1,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不采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采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1,N则是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干满十年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有赔偿,要看辞退是否合法,合法没有赔偿,不合法的话,满十年劳动法辞退赔偿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应当支付20个月本人工资赔偿金。
1、非独立董事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内部董事,即前述所谓的股东董事(或资格股东)和雇员董事; 第二,灰色董事,即前述内部董事的家眷亲属、公司律师、公司咨询顾问、公司投资商和银行家等; 第三,连锁董事,这是指外部董事就职的公司中的首席执行官CEO同时服务于外部董事自身的公司,亦即甲、乙双方相互在对方所属的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其实,连锁董事也属灰色董事的范畴,只因他不同于一般的灰色董事,故单独列出。 2、这三种董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在个人利益等方面总是因有某种牵连的因素而不能自由公正地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例如,股东董事(或资格股东)具有股东和董事双重身份,依所持股份、公司效益和工作业绩取得股利和领取董事报酬。 雇员董事在利益上也同样不具有独立性,因他的董事酬金是与他的工作成绩成正相关的、并受与他朝夕相处的管理层成员控制的。 至于灰色董事和连锁董事,因其与内部董事有利害关系,容易相互关照,这种非独立性必然会影响他们行权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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