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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效力是: 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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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该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采取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 (2)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形式变更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3、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 5、合同变更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6、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 7、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 8、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9、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10、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原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1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2、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合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13、例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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