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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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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治理职责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主体责任不同,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检员、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责的力度不尽相同。
车辆超载运输的基本特点是:机动车载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质量,严禁超载;载货物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洒水或飘散载货物。如果机动车运载超限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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