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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除协商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上述三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向这些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上述三个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可以选择适用。
运输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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