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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后又起恶念杀害被害人的,按强奸罪和数罪并罚。从司法判例来看,这种情况,主犯会处,从犯可处或者无期,当然还要根据案情由法官决定。法律规定:...
轮奸后又起恶念杀害被害人的,按强奸罪和数罪并罚。从司法判例来看,这种情况,主犯会处,从犯可处或者无期,当然还要根据案情由法官决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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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后又起恶念杀害被害人的,按强奸罪和数罪并罚。从司法判例来看,这种情况,主犯会处,从犯可处或者无期,当然还要根据案情由法官决定。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轮奸行为如何认定 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那么,在轮奸行为的认定上要注意什么呢?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轮奸属于法定的从中处罚情节,而实践中对轮奸行为的认定尤为重要。一旦被认定属于轮奸的话,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就为死刑。同时,如果造成了受害女性的人身损害的,还需要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满足以下情形的,就认定为轮奸行为: 1、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 2、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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