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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根据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收费标准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越复杂的鉴定或者需要利用高技术手段鉴定的,相应的费用就越高。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
1、徐州司法鉴定机构是收取费用的,具体费用各地方都有不同的标准! 2、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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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简单提供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的问题 首先,伤残等级鉴定是涉及医学、法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应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所以律师在此仅能对伤残等级鉴定及程序等问题作一介绍。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是依据有关伤残鉴定标准鉴定的。但因我国至今为止尚无统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领域标准有不下十个,比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由此实践中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标准也各异,各标准对等级的划分依据标准也有不同。通常实践中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个标准来进行,而很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来作为依据。但本案不可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所以本案通常会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进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在实践中也较少适用,一是因为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后已不允许法院内部设立鉴定机构,要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外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本标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前由最高法院于05年1月1日针对法院的内设鉴定机构而制定实施的;二是因为,最高法院的该规定不能约束不受法院管理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不按照此标准执行。这是其一。 其二,在各鉴定标准中都会列举各等级的具体伤残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2分则”中的“2.10十级残疾”中列示了63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形,关于眼睛十级伤残有以下列示:“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需注意的是,上述所列只是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可能存在其他伤残情形,故标准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作出列示,由此各鉴定标准中多有规定其他的情形,比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总之,最关键的是,对各种伤残情形要本着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来进行,比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再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规定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最后,那么你孩子这种情况是否能构成伤残呢? 第一,鉴定伤残等级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只有等你孩子两个月后看瞳孔放大的症状是否能恢复,如恢复了自不存在伤残的问题,也就无法鉴定确定等级了。 第二,如果两个月复查后,仍然存在瞳孔放大且日后不可能恢复了,那么这时我认为构成十级伤残问题不大。有一点需先提及一下,除视力正常外,请具体咨询医生是否有其他病变,如有则其他病变可考虑伤残鉴定的问题。如果能排除其他病变等,其他一切正常,仅仅是瞳孔放大而无法治愈,则此时就应属于十级伤残。原因是前述的伤残划分依据,虽然正常人的眼睛瞳孔就要随着光线、环境等因素影响而放大或缩小,但是孩子的瞳孔放大将伴随着孩子的一生,这本身就是对眼睛的一个损坏,并可能造成孩子日后在生活中被别人嘲笑,从其自身角度讲,也将造成社会交往能力受限。故参照前述标准,鉴定为十级的可能性很大。 二、关于伤残鉴定的程序及标准等问题 在能确定有其他病变或者仅瞳孔放大而无法彻底治疗的情况下,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你并没有介绍给你孩子造成伤害的背景即因为自身原因还是他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故我认为大多数是因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内造成的,这就可能存在与他人甚至学校的赔偿问题,比如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属于伤残,则要进行鉴定确定等级并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您没有具体问此问题故在此不予介绍了。单纯就如何鉴定而言,一是选择鉴定机构,每个地方的省级司法厅都要公布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二是,就申请方式而言,可自行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如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也可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至于具体所需材料因各种申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申请书、病历、有关医疗诊断、检查等医学文书是必需的。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①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②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③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④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⑤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⑦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3、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需申请司法鉴定,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委托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只有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一般1000-2000元一项,具体以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告知为准。另外,一旦发生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律师,由律师对形势作出评估,以免错过鉴定的最佳时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注意: 1、遇到法律问题应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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