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的停车时段及用途需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除:(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设置。在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委托市政养护单位按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并承担实施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3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609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