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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您可以看一下《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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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出庭应诉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以由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指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2、答辩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一般而言,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到期不提出答辩,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四、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仍有未受到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新发现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原处罚决定,也不能要求法院加重处罚。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包括这里所说的变化。
在审理和判决之前,行政诉讼中被告的错误需要变更为正确。被告错误变更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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