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职工补偿和安置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清算组织主体】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工伤职工所在企业破产,在清算时应(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待遇等。如果工伤认定是在今年《条例》之前,破产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还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至办理退休前,基本养老待遇低于最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部分由社保基金补足。但是五至六级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伤残津贴的情况就难说了,因为企业破产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津贴,破产清算后一般采用一次性给付,这取决于清算余额还剩多少了,如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就比较麻烦。再者,正常企业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旦低于此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若在企业破产时一次性支付,那么日后由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时的差额因为企业破产注销而损失差额部分了。建议:到破产清算组了解一下细节,虽然工伤伤残补助不用申报,但要密切关注公示的清单,一旦清单所列项目和数额有差异,及时到清算组提出异议,千万别过了公示期,最大可能的减少个人损失,随时关注破产程序及时提出请求,虽然国家法律优先保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工伤待遇支付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环节,究竟谁有启动权,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启动权,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但与旧破产法只规定破产清算一个程序不同,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有三个,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与破产和解。在这三个破产程序中,启动人事不同的。破产清算程序可由债务人(也即将来的破产企业)、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仅适用于已解散未清算完毕的企业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四类主体申请启动。他们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先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两个程序终止的同时在启动。此外,在重整期间,出现新《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找无人进入破产精算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三类主体直接启动,也可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启动的破产清算案后至宣告破产前的期间内启动。破产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或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至宣告破产其的期间内启动。二、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1.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企业的现金流反映的,因此质疑条件叶晨“现金流条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体是指企业因出现亏损,导致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即通常说的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虽然反映出不是“资不抵债”,但那只是账面资产而已,实际企业的资产多体现为积压产品,淘汰原材料等,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货币资产用以偿债,甚至债务人已发生多次拖欠他人债务长期不予归还的情形。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这一规定,笔者结合办理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的那个;(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即适用单一的现金流条件。这样规定解决了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但可能出现债权人滥用申请权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应按《新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但《新破产法》对有关政绩并未做进一步阐明,笔者认为“有关证据”应当包括如下几项:(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在的企业已解散或被撤销但未清算(含未清算完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包括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这既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对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新《破产法》没做明确规定,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主要是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是很清楚的,因此应按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提交材料或证据的要求进行准备。4、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应在国务院今后制定的实施办法中确定。5、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1)由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之情形发生,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讯高债务人破产。6、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和解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1、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由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是可择的,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除此之外,债务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可选择性,以及“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条件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和解的条件低了许多,债务人可以资产变现困难或者应收账款恶化等原因构成“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申请启动破产重整而渡过债务危机。2、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与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应在国务院今后制定的实施办法中确定。4、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经过清理债权债务与财产状况,认为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更大效益,从而能更好地清偿债务,而且重整所带来的后果要优于破产清算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请求启动重整程序。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重整的具体要求与理由等,除提交重整申请书之外,还应附以要求的证据材料,对重整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对重整的可能性进行佐证。(三)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在启动破产和解程序中,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债务人启动和解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激化,由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条件与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勋后,债务人认为企业财务尚不应被清算的,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转入和解程序。申请破产和解,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和解目的,申请和解的事实和理由及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