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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主要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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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在刑法上的罪状与法定刑的阐述是比较简洁直接的,属于简单罪状。疑难之处是在罪行的认定上,依据我国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可以归结为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几类情形。只要符合上述任意一种的,都可认定为本罪。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便捷性,近年来线上的赌博已经成为主流,对此,我国的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声明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都属于开设赌场。另外,如果组织者只提供相对封闭的场所,赌博用具由参加者自己带,该情形如何认定,司法部门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只要组织在为赌博这一违法行为提供独立的空间,就可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赌注的;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有聚众赌博、开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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