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开赌场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赌博计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境外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第二条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国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93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23,8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