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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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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1-6条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通过以上资料就可以明白赌资多少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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