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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时候需要使用的?

2021-12-13
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3)失去商业信誉;(4)其他情形下,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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