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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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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外汇调剂中心以外汇买卖的行为; 2、借外汇还人民币或借人民币还外汇等形式,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3、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的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市场秩序。
应是非法买卖外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辩护角度讲,首先看是否构成这罪名。如果构成,是否涉及的金额都属于犯罪,可否打掉一部分金额。是否还其他从轻情节,立功情节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能否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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