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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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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所花费用,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以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减少等。如受害人没有工资收入,则赔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致残伤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残疾人购置轮椅,定期更换假肢,以及必要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及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②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以免予赔偿: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伤残赔偿包括: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的补偿、物质损害赔偿金 一、医疗费 与该损害有关,据实结算 二、误工费 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否则参照相同行业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详见“二”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而且是必要的费用 五、住宿费 确需外出治疗,经医疗机构同意; 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赔偿金额=50元(天津市)×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 鉴定费赔偿金额=鉴定费收据确定的金额 九、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 城市: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的 城市: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的: 城市: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100%二级—90%—80%四级—70%五级—60% 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 城市: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城市: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农村: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3、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 城市: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天津市的具体情况是如若构成伤残则该项费用会被支持,但数额不确定。 十五、必要后续治疗费 十六、康复费 十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中,与九/十二一并计算)
《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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