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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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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XX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已建成城市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超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功能。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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