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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
以下是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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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订立担保合同的时候,明确与债权人约定了为一般保证的话,那么连带共同保证的所有保证人都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未与共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需要怎么处理?qot;债权人共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需要怎么处理?qot;明确约定为共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需要怎么处理?qot;一般保证共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需要怎么处理?qot;的的话,那么均不享有。
以下是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在法律上则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程序条件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此外,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根本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仍有权利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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