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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一、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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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当事人协商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论实际有关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此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方。(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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