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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说的情况你的朋友现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本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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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主观要件来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促成他人卖淫嫖娼目的就得以实现。至于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更不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者引诱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是否最终真正促成双方发生两性关系,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容留时间长短、有无获利在所不问。 从行为状态来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系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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